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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信使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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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信使服务协议
一、综述

1.1 超级信使特别提醒用户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超级信使用户协议》(下称《协议》)。
1.2 请用户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中各条款,包括免除或者限制超级信使责任的免责条款及对用户的权利限制条款。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请不要下载、安装或使用超级信使提供的应用及其相关服务。您的下载、安装、使用、帐号获取和登录等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条款的接受,并同意履行协议所述义务。
1.3 本《协议》是您(下称“用户”)与超级信使(下称超级信使)关于用户下载、安装、使用手机应用;注册、使用、管理帐号;以及使用超级信使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协议。本《协议》描述超级信使与用户之间关于手机应用许可使用及服务相关方面的权利义务。“用户”是指通过超级信使提供的获取软件授权和帐号注册的途径获得手机应用及号码授权许可以及使用超级信使相关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1.4 本《协议》超级信使可能随时更新,更新后的协议条款一旦公布即自动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恕不再另行通知。用户在使用超级信使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超级信使可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服务”。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在超级信使相关渠道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各类规则会在发布后生效,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用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1.5 用户确认本服务协议后,本服务协议即在用户和超级信使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用户使用须知
2.1超级信使是成都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四川电信用户提供的一项电信增值服务。超级信使是使用四川电信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注册,通过Web页面发送和接收短信的即时通信工具。超级信使提供短信实时发送、短信定时发送、联系人管理、短信签名、短信回执等功能。
2.2用户应保证其提供给超级信使的资料均真实无误,该资料对于使用超级信使服务及找回丢失帐号至关重要。如因用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被他人获悉自己的注册资料,从而导致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资料虚假而无法取回丢失的帐号。
超级信使对用户信息的审核义务仅为形式审查,只要用户按照超级信使的规定提交相关信息,且上述信息根据普通人的常识和逻辑判断为真实的情况下,超级信使均认可其是真实有效的。用户在使用超级信使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实情况。因用户隐瞒、虚构信息而产生的纠纷,超级信使不承担责任。
2.3用户有权拥有自己在超级信使的帐号及密码,并有权利随时登陆超级信使。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帐号与密码。
2.4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人大安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公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及所有的规定,并对以任何方式使用您的密码和您的帐号使用本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如违反《人大安全决定》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电子公告规定》则有明文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电信条例》也强调,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超级信使有理由认为您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言论和其它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规定,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2.5超级信使不对用户发送信息内容承担审查义务,用户承诺发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不扰乱公共秩序,不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并对发送的信息内容承担全部责任。禁止发布、复制、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造谣中伤,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反动、色情、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恐吓,诈骗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10)电信行业明令禁止的垃圾短信内容。
2.6用户承诺在使用超级信使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超级信使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业务使用约定
3.1请保证短信发送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非节假日每小时不超过200条,全天不超过1000条;节假日每小时不超过500条,全天不超过2000条。各运营商在此规定上更加严格执行,具体限额以运营商规定为准。如遇发送短信失败,有可能是运营商对该规则作出了调整,请联系运营商进行咨询,谢谢!(中国电信咨询热线10000、中国移动咨询热线10086、中国联通咨询热线10010。
3.2本产品涉及到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由于对方短信中心屏蔽机制问题,会按照短信发送条数和发送内容等规则对发送至对方的短信进行屏蔽,由此带来的损失和影响由用户自行承担。

3.4 如用户电信账号发生停机、拆机、注销等状态变更,应事先使用注册超级信使的电信号码拨打超级信使客服热线02885336937通知超级信使同步变更该号码的超级信使状态。超级信使根据用户通知而变更用户号码的超级信使状态,若因用户单方面停用超级信使服务但未进行状态变更,超级信使有权继续收取相关费用
3.5成都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留对未来超级信使服务改变和说明的权利。


四、关于个人电子信息收集/使用的说明
4.1定义 超级信使需要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电子信息。
4.2收集/使用个人电子信息目的
(1)主要作为识别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超级信使的产品服务,处理用户投诉等争议。
(2)履行与提供超级信使相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费用。
4.3个人电子信息收集最小化
(1)超级信使收集个人电子信息主要有用户电信号码、超级信使密码、短消息、短消息被叫电话号码、公司名、联系手机号码。不收集超出个人电子信息必须范围的个人敏感信息,例如:财产、健康、生活隐私等个人敏感信息。
(2)如确有正当业务需要,应经用户同意后进行最小化的收集和储存。
4.4用户享有个人信息的访问、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注销账户等权利。
4.5超级信使收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直接商业营销
4.6个人电子信息的储存和使用时间
(1)个人电子信息收集 /使用从用户开通超级信使一直到业务注销关系终止为止。
(2)超级信使获取的个人所有电子信息,除了以上提及的收集/使用目的或法律规定的使用目的以外,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依据相关法规,如无正当的理由继续保存个人电子信息,或者个人电子信息收集使用目的已经达成,超级信使会及时删除相关个人电子信息。用户如要求删除个人电子信息,且相关法规规定不要求保存此类个人电子信息时,自接收到用户删除要求后,超级信使会及时删除所有个人电子信息。
4.8 拒绝同意权利 用户可拒绝接受收集和利用个人电子信息,但因此而无法实现与超级信使的订购和正常使用,所带来的负面后果由用户承担,请审慎决定。


五、免责声明
5.1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自然灾害、战争或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均应及时通报对方,作为免责手续。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5.2因骨干网或传输网故障及国家或运营商政策变化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5.3用户之间通过超级信使与其他用户交往,因受误导或欺骗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由过错方依法承担所有责任,一概与成都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合作单位无关。
5.4用户违反本“协议”或相关的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户同意赔偿超级信使与关联方,并使之免受损害。
5.5使用超级信使可能存在来自他人匿名或冒名的含有威胁、诽谤、令人反感或非法内容的信息的风险,用户须明白并自行承担以上风险,超级信使不对任何有关信息真实性、适用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5.6由于技术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服务的正常运行的,超级信使承诺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处理进行修复,但用户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超级信使不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用户同意之日起生效


六、法律管辖与适用
6.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2 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合法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6.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和整个协议的效力。
6.4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超级信使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属于超级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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